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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2日,“新监管背景下金融风险的刑法应对”学术研讨会在浙江大学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来自全省各大高校、实务部门、律师事务所的20余名刑事法专家学者齐聚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共同研讨时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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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叶良芳教授担任总主持人并致开幕词。

会议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聚焦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刑法应对,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剑锋担任主持人。第一单元由四位主题报告人进行主题报告,分别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兆松带来的“金融集资犯罪重刑化问题之思考”;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袁继红带来的“非法集资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郝艳兵带来的“P2P网贷的刑法规制界限”;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治东带来的“民间融资的类型分析及刑法规制路径的选择”。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是民间借贷金融风险的刑法应对与非法集资防范,由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吴之欧担任主持人。第二单元由五位主题报告人进行主题报告,分别是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亚平带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及司法适用”;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邓毅丞带来的“套路贷犯罪中的定性问题研究”;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森带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型入罪标准之提倡”;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潘若喆带来的“套路贷犯罪行为及涉黑化问题研究”;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如程带来的“借款人涉嫌集资犯罪未归案、出借人仅起诉担保人如何适用驳回起诉、中止诉讼问题”。

上述主题报告人将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进行无私分享,紧扣主题,结合热点,内容精炼丰富,观点精彩纷呈,充分展现了在金融风险刑法应对研究上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极具启发意义。在主题报告之后,由点评人针对两个单元的研讨内容进行分别点评。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周建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张海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文辉都做了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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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分院周立波老师作为第一单元的点评嘉宾作点评。周老师从总体和具体两个方面展开,对四位主题演讲的嘉宾做了精彩点评。点评的主要内容如下:

刚才四位老师的主题演讲都非常精彩,相应论文在之前也都进行了仔细拜读。总体而言,四位老师针对所研讨的主题从不同角度都提出了新的思考,都是直面问题,讨论的都是真问题,既有世界观,又有方法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刑法应对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完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

具体而言,四位老师又有不同侧重。张老师从两起自己亲身办理的刑事案件,揭示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金融集资犯罪的重刑化现象。并且剖析了为什么会出现重刑化的背后原因,比如从当事人角度为了安抚,从国家角度为了维稳。但这样一种罚不当罪的现象确实违反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不利。我也有做兼职律师,也办了一些类似案件。近年来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量刑确实过重,认定为自首坦白的不减刑,违反一些量刑指导意见,也不符合同类司法判例。量刑规范性过小,随意性过大。但法官会说是自由裁量的范围,有时很无奈。好在,我们张老师的两起辩护都取得了圆满成功,让我们看到了一些曙光,也让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更有信心。

袁老师谈了非法集资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问题。从五个方面展开,给我的启发都非常大。例如犯罪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对于不同的被害人应区别看待,并且分为5种类型的被害人,从完全无辜直到完全有责,都非常具有现实和建设意义。探讨被害人在非法集资犯罪中的过错确实非常必要,也非常关键。我们常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很多情况下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与被害人有关。被害人出于对高利的追逐,出于一种投机心理,盲目投资,很多情况下属于一种自陷风险。刑法一方面应该打击非法集资的犯罪人,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度纵容被害人。刑法不该成为投机者的担保人,使投资人都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巨婴。

郝老师主要讲了P2P网络借贷中的刑法规制边界问题,特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深入研究。看郝老师的文章是种享受,语言如巧克力般丝滑,观点也像巧克力般让人回味无穷。对郝老师的文章我进行了仔细研读,因为我也正在写网络借贷背景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解适用的文章。事实上,在15年P2P网贷刚出来的时候,我对这一问题也写过一篇文章。更早的,在13年我硕士中,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专门研究。郝老师今天讲的很多观点我都非常赞同,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应从抽象的保护金融管理秩序面向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但对当中的有一个观点我可能有一点不同的看法,我谈点我的想法。就是对自融型的P2P网贷是否应该出罪化问题。我认为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并不能直接出罪。理由我简单讲三点:一是网贷平台已经定位为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不是生产企业,也不是需要资金的人。二是风险社会对社会公共资金安全应提前保护,自融是需要提前规制的风险隐患。三是如果对信息中介自融,而投资人大多认为是信息中介,这本身存在一定的欺骗,制造了非正常的风险,也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这个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我提出来也只是给大家提供参考,之后可以进一步交流。

谢老师讲的是民间融资的类型分析与刑法规制。虽然是一个惯常的问题,但今天谢老师的分享,有许多非常新的观点和建议。提出了对民间融资应进行类型化分析,并且应该适用不同的规制方法。并且直接点出了刑法规制存在的困境,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的扩大化;淡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对虚假陈述型的欺诈融资难以有效规制;对高利贷行为的惩处法律依据不足。最后针对这两个规制漏洞,提出应该增设两个罪。一个是集资欺诈罪,一个是职业发放高利贷罪,都非常具有建设意义。对于集资欺诈罪,我是非常认同的,这是一个正好介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中间罪名,有其适用的空间,我在之前一篇论文中也提出了这个观点。对于职业发放高利贷罪,我记得去年2017年的两会有人大代表提出“非法放贷罪”,非常应景和值得立法者思考。

会议最后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世阳老师的总结中落下帷幕。

本次会议及时,务实,为新监管背景下金融风险刑法应对的理论发展、立法完善、司法适用、政策导向等都提供了有益的见解和方法,是一次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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