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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海宁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并于3月15日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宋婷婷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介入该案。我分院法律诊所志愿者也凭借“四位一体”人才培养项目的平台参与了案件的办理。这也是浙江民营企业法律诊所与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合作办理的第三案。

2017年4月5日,以法律诊所志愿者傅思齐为组长组成了案件小组,并与宋婷婷律师对接,接手并共同分析该案材料。在蒋晗华老师和宋婷婷律师的悉心指导下,志愿者们多次进行案情分析会。他们从证据方面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肇事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侦查机关指控陈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证据不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陈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值得商榷的。据此,志愿者们决定对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并书写了辩护词,请求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本案正处于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此次案件促进了我分院民营企业法律诊所与虎良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交流,强化了法律诊所作为我分院“四位一体”人才培养项目载体的重要性。实际案件的参与也鼓励志愿者们今后更好地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并从中吸取和积累对自身将来执业有益的经验。

(撰稿:潘景晶;初审:梁美英;终审:蒋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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